现在销售市场管控很严格,在CCC认证范围内的产品必须加贴3C认证标志,办理CCC认证,轻者会下架处理,重则进行产品销毁或者是进行罚款,所以说产品办理3C认证的重要性!
产品CCC认证必要性:
(上海↓)1、3C认证的标志代表着产品符合相关的标准,在安全和质量方面有一定的保障;
(世↓)2、在市场上可以提高产品竞争力;
(通检↓)3、消费者更信赖带有3C认证标志的产品;
(测)4、避免被检查,导致产品下架或销毁等后果,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所以说办理CCC认证很重要,希望我的回答您可以做一个参考,希望可以帮助的到您!
如果不做CCC认证/认证作假等,惩罚措施:
1、未获证/不在证书有效期
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者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可适用罚则,《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擅自进口未获证或证书失效产品(包括产品冒用CCC证书已完成进口)
可适用罚则,部分情况和1一样适用六十七条;
其他还可能适用的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报检注册登记、报检从业注册”(《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
3、假冒、伪造认证标志
可适用罚则,《质量法》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
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二条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四条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十七条
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
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 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
(三)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十九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从事产品质量检验、认证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依法设立,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二十一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对准许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要求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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